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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何时摆脱“整治”命运

作者:发布时间:2014-07-30 点击数:281次

由广州市规划局编制的《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2010-2015)》已获市政府批准生效。《规划》在不同区域提出户外广告规范性设置要求,其中人民公园、花城广场、广州塔等禁设户外广告

2012年都快过去一半了,此时竟出台“2010年―2015年”的《规划》,真让人一时“凌乱”:之前的两年半里,户外广告是依据怎样的规划来设置的呢?难道是凭感觉?如果之前两年半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违反了刚出台的《规划》,要不要整改?整改所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市规划局的官网称,《规划》连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为广州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明确指引”?过于乐观了吧?亚运前广州对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整治,以及近期公交广告被“剃头”等事实,似乎说明广州长期以来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其实处于“头绪纷杂”的状态。

以亚运前对户外广告的整治为例。市政府于2008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通告有效期5年,即2013年9月22日失效。通告制定的依据之一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而该《办法》在2010年8月12日《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即废止,那么,这一整治《通告》如今是否依然有效?若如规划局所说,户外广告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那体系之外的“整治”还有何存在的必要?广州的户外广告能就此摆脱被“整治”的命运了吗?

毋庸讳言,户外广告是块诱人的“肥肉”。按规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部分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但长期以来,这笔收入具体被哪些部门收归囊中,又具体用于何处,公众未必明了。这或许是多个职能部门都意欲染指的原因之一。

更为根本的是,《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2010-2015)》同属政府规章,不是地方性法规,并不需要专门提交市人大代表审议,这会不会使得相关部门在建章立制时,做出有利于部门自身的规定。何时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而不是靠部门规章、靠一次次不期而至的整治来管理,户外广告才有可能从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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