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合同书
甲方:
乙方:南宁奥星广告有限公司
甲方因产品宣传需要,委托乙方在广西区内制作墙体广告,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1、广告画面制作材料为涂料,发布形式为直接喷涂在公路沿线的建筑物上。
2、广告内容及稿样由甲乙双方协商提供并签字确认。
3、广告数量及位置分布在合同签定时由甲方提供的附件确定,数量和位置确定后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改变。
4、广告制作期为 天,从 07年 月 日至07年 月 日,发布及维护期从07年 月 日起至07年 月 日,如遇阴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正常施工的则按所受影响的天数往后顺延。
5、制作要求:画面颜色采用 底 字并与原稿相符,内容无错别字,发布地址在公路边显眼处。
6、验收:为便于管理及验收每幅广告须标注编号,制作完毕乙方均拍照片一张并标明该广告的地点、面积等交给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照片后应尽快组织人员验收,如对广告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照片后10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已验收合格。
7、价格:单价每平方米 元正,总价按实际面积结算,此价格已包含所有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他项费用。
8、付款方式:本合同签定后甲方预付合同总价40%作为乙方前期审批及购买材料的费用,广告全部发布验收后6天内结付55%;余下5%在维护期满后结清。
9、本合同可另设补充规定作为合同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如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或双方损失的由违约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盖章 ) 乙方单位(盖章)
2007年 月 日